松江區人民法院披露,一名電氣工程師因跳槽至另一家科技企業,被原公司提起高達百萬元的勞動仲裁申請。其核心爭議點在于競業限制協議的違反。
這名工程師不滿原企業的加班政策,轉投他職。然而,半年后,他收到了原企業的索賠要求,網羅未早就通知和交接的損失、服務期未滿的違約金,以及競業限制違約賠償。
合同中明確制度,離職后兩年內,該工程師不得涉足與原公司相競爭的業務。若違反此條款,需支付 50 萬元違約金。仲裁委員會已將其調整至 5 萬元,研討到了競業限制補償金等因素。
法院通過審理,認定該工程師確實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,因此判決其支付 5 萬元違約金。即使工程師選擇上訴,但二審維持了原判。
此案提醒職場人士,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務必留意競業限制等條款,以免因小失大。